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郭聰聰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le)解到,近期,北京(jing)金融(rong)法院(yuan)對一起信(xin)托產品兌(dui)付(fu)(fu)糾紛作出二審判決:不僅要(yao)求信(xin)托受托人民生信(xin)托公司對未兌(dui)付(fu)(fu)債務負責(ze),還判令托管銀行對信(xin)托公司應付(fu)(fu)債務的4%承擔連帶賠(pei)償責(ze)任(ren)。

一位行業實務專家告訴本報記者,這是國內首例托管銀行因未完全履行義務而被判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
首判托管銀行擔責
事(shi)情(qing)要從 2023 年的一場(chang)信托(tuo)兌付(fu)危機(ji)說起(qi)。
彼(bi)時,多名(ming)投資(zi)(zi)者發現其(qi)認(ren)購的民生信托(tuo)某(mou)集合資(zi)(zi)金(jin)信托(tuo)計劃出現兌付逾(yu)期(qi),資(zi)(zi)金(jin)無法(fa)按時收(shou)回。在與(yu)信托(tuo)公司溝通(tong)(tong)無果后,投資(zi)(zi)者李某(mou)(化名(ming))決定通(tong)(tong)過法(fa)律途徑維權。
2023年10月,李某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與以往多數信托糾紛不同的是,他沒有只將信托計劃的“直接責任人”——民生信托列為被告,而是一并將該信托計劃的托管人——某股份行北京分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兩者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以前也有投資者把托管銀行列為被告,但大多時候訴求都沒被法院支持。”前述行業(ye)實(shi)務(wu)專家告訴(su)本報記者(zhe)。
也(ye)因如此,這次案件從一審到二審,法院都支持(chi)了投資(zi)者對托管銀行的部分訴求,引起行業廣泛關注。
托管銀行只“管錢”,不擔“兌付責”?
管(guan)錢(qian),是托管(guan)銀行在信(xin)托計劃(hua)中的“傳統角色”。
北京信托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張楊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商業銀行扮演者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保管人”的角色。
“在我國信托監管框架下,保管人的主要職責在于賬戶獨立與資金收付、指令合規性復核、賬務核對與資料留存、定期保管報告,并在發現重大異常時提示并按規定報告。”張(zhang)楊解釋道(dao),托管人的職責(ze)邊(bian)界很清(qing)晰,不負責(ze)項目盡職調查(cha),不參與投(tou)資決策,也不替代信(xin)托公司進(jin)行投(tou)后管理,并非(fei)“共(gong)同(tong)受托人”。
他強調,托管銀行的義務本質是“程序性、合規性把關”,和“兌付清償”沒關系——哪怕信托產品出了問題,投資者也只會找信托公司,不會指望托管銀行擔責。
需要(yao)強調的(de)是,托管銀行(xing)的(de)“程序性、合(he)規性把(ba)關”并不等于“走過場”。
張楊進一步表示,“當出現可識別的異常情形時,保管人負有暫停/不予執行相關指令、書面提示并完善留痕,以及在必要時向監管報告的注意義務。”
他(ta)舉例說道,比(bi)如(ru)信(xin)托(tuo)資金的(de)(de)用途,如(ru)果某筆資金的(de)(de)使用和信(xin)托(tuo)合(he)同約定、或者監管規定明顯不(bu)一(yi)致,托(tuo)管銀(yin)行(xing)應在(zai)每(mei)一(yi)筆資金劃(hua)撥環節(jie),都(dou)必(bi)須履(lv)行(xing)“與其職責相匹配(pei)的(de)(de)形式審查與核對”義務。一(yi)旦發(fa)現(xian)異(yi)常,托(tuo)管銀(yin)行(xing)得(de)暫停執行(xing)指令、書面提示并留痕,必(bi)要(yao)時還要(yao)向監管報 ——這(zhe)些(xie)都(dou)不(bu)是(shi) “可(ke)做(zuo)可(ke)不(bu)做(zuo)” 的(de)(de),而是(shi)必(bi)須盡(jin)到(dao)的(de)(de)責任。
托管銀行承擔4%的連帶責任
基于對托(tuo)管(guan)銀行職責的認定,法(fa)院在審理中認為,李某的訴訟請求“部分具有事實(shi)依據”,最(zui)終作出了“部分支持”的判決。

北京金融法院 二審判決書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最終銀行要對該筆信托應付債務的4%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什(shen)么是4%?張楊解(jie)釋了(le)其中的邏輯。
在個案當中,如果有證據能證明兩件事——一是信托產品的某些資金劃撥存在顯著違規,二是與合同約定不符且保管銀行盡到相應程序義務——法院就可能已查明的因果關系與過錯程度范圍內,判令保管人就相應范圍的損失承擔一定額度或一定比例的連帶清償責任,具體數額通常由(you)法院結合履職適當性與損(sun)害結果之間的(de)關聯度加以裁量。
張楊還提到,連帶(dai)賠償責(ze)任(ren)分(fen)不同(tong)類(lei)型(xing)。有的(de)是(shi)(shi)“全(quan)額(e)連帶(dai)”,也就是(shi)(shi)要對全(quan)部(bu)損失承擔連帶(dai)責(ze)任(ren);有的(de)是(shi)(shi)“部(bu)分(fen)連帶(dai)”,而“部(bu)分(fen)連帶(dai)”里又分(fen)兩種常見(jian)情(qing)況(kuang):
一(yi)種(zhong)是“比例型連(lian)帶(dai)”,比如(ru)之前的(de)康美(mei)藥業虛假陳述案,部分董事被判令(ling)“在投資者損失的(de)10%范圍內承擔連(lian)帶(dai)賠償責任”;另一(yi)種(zhong)是“額度型連(lian)帶(dai)”,也就是法院(yuan)直接指定一(yi)個(ge)具(ju)體金額,保管人在這個(ge)金額內承擔連(lian)帶(dai)責任。“
“不管是哪種‘部分連帶’,超出指定比例或金額的部分,還是得由信托公司(受托人)單獨承擔責任。此外,連帶責任并非真正責任,保管人承擔連帶責任后理論上仍可向受托人就內部的真正責任進行協商或爭訟。”張楊補充道。
上述(shu)行(xing)業實(shi)務專家坦言,以前大(da)家都(dou)覺得托管(guan)銀行(xing)是“甩手(shou)掌(zhang)柜”,只(zhi)要管(guan)好資金收付和賬戶,不用擔兌付風(feng)險,“現在這個判決一出來,等于給所有托管(guan)銀行(xing)提(ti)了(le)個醒(xing):‘程序性把關(guan)’必(bi)須落(luo)到(dao)實(shi)處,不然就可能被追責(ze)。”

